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清字第3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清字第32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美華 代理人 葉力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
書記官蘇莞珍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9,180元(聲請人之債權人為17人,連同聲請人,合計18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合計9,1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