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7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簡字第73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凱鉦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7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被告 彭聖 鉦」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彭凱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2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亦有適用。
二、本件被告姓名為「彭凱鉦」,原判決正本誤載為「彭聖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智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菘臨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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