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2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256號聲請人 王正東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1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渙文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2日
書記官陳靖騰┌───────────────────────────────────────────────────┐│股票附表:102年度除字第25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1│1000││├──┼───────────────┼──────────────┼────┼───┼────┼───┤│000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