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訴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七一號
原告丙○○
丁○○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賢慧
法官崔玲琦法官曾佩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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