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喬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103度執聲字第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案件未經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意旨參照)。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於101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第83條規定:「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後則移列至同法第98條,並規定為:「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揆諸商標法第98條之立法理由略係:(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83條移列。(二)為釐清本條規範之意旨,並杜爭議,爰酌作文字修正。(三)衡酌犯本章之罪所製造、販賣、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雖非違禁物,然若任令該等物品在外流通,將形成繼續侵害商標權人、證明標章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權益並助長他人遂行侵害行為之情形,即應沒收,以防止其再次流入市面,並降低侵害行為再度發生之風險等情,可知新舊法之規範尚無不同,而沒收核屬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依刑法第2條第
2項之規定,自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即修正後商標法第98條規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喬尹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9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而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品,爰依刑法第40條2項及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396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又被告販售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保管字號:101年度藍字第1220號)經鑑定確認為仿冒品,分別侵害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標權等節,有萬國法律事務所出具之侵權仿冒品鑑定報告、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Rilakkuma(拉拉熊)鑑定報告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及扣案物照片附卷可稽,是上開物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屬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沒收。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溫祖明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3年1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HELLOKITTY手機殼│伍拾壹個│├──┼───────────────┼────────┤│2│仿冒HELLOKITTY手機保護貼│肆個│├──┼───────────────┼────────┤│3│仿冒HELLOKITTY杯子│肆個│├──┼───────────────┼────────┤│4│仿冒HELLOKITTY保溫瓶│壹個│├──┼───────────────┼────────┤│5│仿冒HELLOKITTY杯墊│拾壹個│├──┼───────────────┼────────┤│6│仿冒HELLOKITTY提袋│陸拾個│├──┼───────────────┼────────┤│7│仿冒HELLOKITTY捲線器│參拾柒個│├──┼───────────────┼────────┤│8│仿冒HELLOKITTY鑰匙圈│肆個│├──┼───────────────┼────────┤│9│仿冒HELLOKITTY束線器│肆拾個│├──┼───────────────┼────────┤│10│仿冒HELLOKITTY收納櫃│玖個│├──┼───────────────┼────────┤│11│仿冒HELLOKITTY面紙套│貳個│├──┼───────────────┼────────┤│12│仿冒HELLOKITTYIPAD套│參個│├──┼───────────────┼────────┤│13│仿冒HELLOKITTY眼鏡盒│肆拾柒個│├──┼───────────────┼────────┤│14│仿冒MELODY零錢包│玖個│├──┼───────────────┼────────┤│15│仿冒HELLOKITTY零錢包│貳拾柒個│├──┼───────────────┼────────┤│16│仿冒HELLOKITTY湯匙│肆個│├──┼───────────────┼────────┤│17│仿冒HELLOKITTY布偶(小)│貳拾個│├──┼───────────────┼────────┤│18│仿冒HELLOKITTY耳機塞│壹佰貳拾陸個│├──┼───────────────┼────────┤│19│仿冒HELLOKITTY包包│壹佰壹拾玖個│├──┼───────────────┼────────┤│20│仿冒HELLOKITTY手機袋│貳拾個│├──┼───────────────┼────────┤│21│仿冒SAN-X抱枕│柒個│├──┼───────────────┼────────┤│22│仿冒SAN-X地墊│壹個│├──┼───────────────┼────────┤│23│仿冒SAN-X布偶│貳拾肆個│├──┼───────────────┼────────┤│24│仿冒SAN-X眼鏡盒│參拾個│├──┼───────────────┼────────┤│25│仿冒SAN-X保溫瓶│捌個│├──┼───────────────┼────────┤│26│仿冒SAN-X杯子│玖個│├──┼───────────────┼────────┤│27│仿冒SAN-X面紙套│拾參個│├──┼───────────────┼────────┤│28│仿冒SAN-X面紙盒│貳個│├──┼───────────────┼────────┤│29│仿冒SAN-X筆筒│伍個│├──┼───────────────┼────────┤│30│仿冒SAN-X小夾子│肆拾貳個│├──┼───────────────┼────────┤│31│仿冒SAN-X手機殼│貳個│├──┼───────────────┼────────┤│32│仿冒SAN-X捲線器│貳拾貳個│├──┼───────────────┼────────┤│33│仿冒SAN-X收納櫃│柒個│├──┼───────────────┼────────┤│34│仿冒SAN-X電風扇│伍個│├──┼───────────────┼────────┤│35│仿冒SAN-X提袋│參拾伍個│├──┼───────────────┼────────┤│36│仿冒SAN-X手機袋│參個│├──┼───────────────┼────────┤│37│仿冒SAN-X滑鼠│肆個│├──┼───────────────┼────────┤│38│仿冒SAN-X杯墊│參拾壹個│├──┼───────────────┼────────┤│39│仿冒SAN-X束線器│壹個│├──┼───────────────┼────────┤│40│仿冒SAN-X沐浴刷│參個│├──┼───────────────┼────────┤│41│仿冒SAN-X毛巾│壹個│├──┼───────────────┼────────┤│42│仿冒SAN-X貼紙│拾捌個│├──┼───────────────┼────────┤│43│仿冒SAN-X便當盒│貳個│├──┼───────────────┼────────┤│44│仿冒SAN-X零錢包│肆拾肆個│├──┼───────────────┼────────┤│45│仿冒SAN-X包包│拾參個│├──┼───────────────┼────────┤│46│仿冒SAN-X車票夾│玖個│├──┼───────────────┼────────┤│47│仿冒SAN-X餐墊│壹個│├──┼───────────────┼────────┤│48│仿冒SAN-X迴紋針夾(大)│拾壹個│├──┼───────────────┼────────┤│49│仿冒SAN-X便條紙│壹個│├──┼───────────────┼────────┤│50│仿冒SAN-X餐具│拾玖個│├──┼───────────────┼────────┤│51│仿冒SAN-X資料夾│參個│├──┼───────────────┼────────┤│52│仿冒SAN-X化妝組│參個│├──┼───────────────┼────────┤│53│仿冒SAN-X隱形眼鏡盒│壹個│├──┼───────────────┼────────┤│54│採證購得仿冒HELLOKITTY名片夾│壹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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