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40號
原告 方家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松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