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斗補字第36號
原告 李秋碧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莎韻‧ 姞娃斯 (原名: 游雅君 )、 張沛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