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嘉簡字第53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535號

原告 邱美玲

訴訟代理人 林德昇 律師

被告 莊雅茹

段萓庭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正本中關於被告「 段萱庭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段萓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判決之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爰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江柏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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