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101年度交聲字第59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59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59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0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1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1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2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3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4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5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6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7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8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29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30號101年度交聲字第631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異議人 鄭雅惠 即受處分人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於民國101年4月6日所為如附表所示裁決處分(原舉發案號:新北市政府交通局北交營字第1CF001121號、1CF001095號、1CF001071號、1CF001022號、1CF000999號、1CT009181號、1CT009133號、1CF000923號、1CF000903號、1CF000883號、1CT008883號、1CF000843號、1CF000842號、1CF000844號、1CT008617號、1CT008569號、1CF000738號、1CF000719號、1CT008448號、1CT008388號、1CT008325號、1CF000600號、1CF000330號、1CF000305號、1CF000306號、1CF000280號、1CF000249號、1CF000248號、1CF000229號、1CF000208號、1CF000207號、1CF000182號、1CF000158號、1CF000135號、1CF000107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鄭雅惠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不依規定繳費,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各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元。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非伊使用,但因車輛停放所堆積的停車費曾交由使用車輛者(王義雄)繳納。卻不知他未能如期繳納停車費,而造成如今所有的35件違規罰單,懇請能准予重新補發停車費的單據,絕對會如期繳納。伊現今是尚在就學的學生,平日靠打工維持自己的生活開銷,另還須幫忙支付家中的生活費用,絕不是蓄意不繳停車費,希望給予重新繳納的機會,也希望給予申訴的請求機會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三百元罰鍰;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第7條之2第1項第3款、第4項、第8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件異議人就車籍登記其為車主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如附表所示時、地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經催繳而未依規定繳費一事並不爭執,且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催繳單查詢結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件事通知單、送達回證等影本共50紙、新北市政府交通局101年3月6日北交營字第1011299264號函1份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是原處分機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
300元,即屬有據。至於異議人雖執前揭情詞置辯;惟查:
(一)縱使本件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之汽車駕駛人非車主即異議人,然異議人既未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之規定,仍應對以受逕行舉發之汽車所有人即異議人為裁罰對象。
(二)按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定有明文。再者,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7
5號解釋可參。職是,行為人雖無故意,然因其有過失,而違反法律上之義務仍應受行政罰。異議人雖稱曾將堆積之停車費交由使用車輛者繳納云云,然該等停車費是否如期實際繳納,仍屬異議人所應注意之事,則縱使異議人並非故意不依規定繳納停車費,亦難謂其就此毫無過失,自不得執之而免受裁罰。
五、綜上所述,異議人為所有人之前開車輛確於上開時、地,有如附表所示在道路收費停車場停車而不依規定繳費,經催繳後仍未繳費,且於應到案日期前未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是原處分機關據以援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之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300元,即無違法或不當,故本件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鴻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附表:
┌──┬─────┬────┬────┐│編號│原裁決處分│停車時間│停車地點│││案號(聲明│││││異議案號)│││├──┼─────┼────┼────┤│1│北監自裁字│100年12│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日15│和區建二│││001121號(│時39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597│││││號)│││├──┼─────┼────┼────┤│2│北監自裁字│100年12│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日7│和區建二│││001095號(│時9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598│││││號)│││├──┼─────┼────┼────┤│3│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30日7│和區建二│││001071號(│時12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599│││││號)│││├──┼─────┼────┼────┤│4│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8日19│和區建二│││001022號(│時20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0│││││號)│││├──┼─────┼────┼────┤│5│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5日18│和區建二│││000999號(│時44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1│││││號)│││├──┼─────┼────┼────┤│6│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24日18│和區復興│││009181號(│時54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2│││││號)│││├──┼─────┼────┼────┤│7│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23日18│和區復興│││009133號(│時37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3│││││號)│││├──┼─────┼────┼────┤│8│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2日17│和區建二│││000923號(│時06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4│││││號)│││├──┼─────┼────┼────┤│9│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1日13│和區建二│││000903號(│時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5│││││號)│││├──┼─────┼────┼────┤│10│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8日17│和區建二│││000883號(│時48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6│││││號)│││├──┼─────┼────┼────┤│11│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17日18│和 區板南 │││008883號(│時12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7│││││號)│││├──┼─────┼────┼────┤│12│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6日11│和區建二│││000843號(│時52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8│││││號)│││├──┼─────┼────┼────┤│13│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6日8│和區建二│││000842號(│時15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09│││││號)│││├──┼─────┼────┼────┤│14│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6日17│和區建二│││000844號(│時32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0│││││號)│││├──┼─────┼────┼────┤│15│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11日7│和 區景安 │││008617號(│時24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1│││││號)│││├──┼─────┼────┼────┤│16│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10日18│和區景安│││008569號(│時21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2│││││號)│││├──┼─────┼────┼────┤│17│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9日7│和區建二│││000738號(│時11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3│││││號)│││├──┼─────┼────┼────┤│18│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8日16│和區建二│││000719號(│時58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4│││││號)│││├──┼─────┼────┼────┤│19│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8日7│和區復興│││008448號(│時21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5│││││號)│││├──┼─────┼────┼────┤│20│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7日7│和區復興│││008388號(│時19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6│││││號)│││├──┼─────┼────┼────┤│21│北監自裁字│100年11│新北市中│││第裁40-1CT│月4日16│和區復興│││008325號(│時52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7│││││號)│││├──┼─────┼────┼────┤│22│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31日12│和區建二│││000600號(│時41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8│││││號)│││├──┼─────┼────┼────┤│23│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4日19│和區建二│││000330號(│時13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19│││││號)│││├──┼─────┼────┼────┤│24│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1日10│和區建二│││000305號(│時29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0│││││號)│││├──┼─────┼────┼────┤│25│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1日15│和區建二│││000306號(│時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1│││││號)│││├──┼─────┼────┼────┤│26│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20日16│和區建二│││000280號(│時59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2│││││號)│││├──┼─────┼────┼────┤│27│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9日14│和區建二│││000249號(│時11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3│││││號)│││├──┼─────┼────┼────┤│28│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9日10│和區建二│││000248號(│時4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4│││││號)│││├──┼─────┼────┼────┤│29│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8日7│和區建二│││000229號(│時7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5│││││號)│││├──┼─────┼────┼────┤│30│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7日12│和區建二│││000208號(│時1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6│││││號)│││├──┼─────┼────┼────┤│31│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7日7│和區建二│││000207號(│時1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7│││││號)│││├──┼─────┼────┼────┤│32│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4日18│和區建二│││000182號(│時42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8│││││號)│││├──┼─────┼────┼────┤│33│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3日7│和區建二│││000158號(│時9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29│││││號)│││├──┼─────┼────┼────┤│34│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2日7│和區建二│││000135號(│時10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30│││││號)│││├──┼─────┼────┼────┤│35│北監自裁字│100年10│新北市中│││第裁40-1CF│月11日7│和區建二│││000107號(│時10分許│路│││101年度交│││││聲字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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