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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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政雄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政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黃政雄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分別以98年度聲字第222號、96年度聲減字第98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15日確定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103年1月3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月24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78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104年11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沈福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