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安琳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玖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㈡緣債務人於民國94年3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200萬、235萬元、57萬元三筆合計492萬元,訂有「借款約定書」、「增補條款契約書」各乙紙,約定利率為年息、分別依中華郵政(股)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及債權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機動計算,按月繳納本、息;並約定兩人以上為共同借款人時,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詎料債務人對上開借款均自97年11月2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嗣經執行拍賣擔保品部分受償後,現債務人尚欠債權本金尚欠債權本金728,934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違約金。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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