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蔡震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玖仟叁佰柒拾捌元,及其中㈠新臺幣壹萬參仟柒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參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5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
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6年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
106年8月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667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2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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