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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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52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孟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孟堃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2、24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9、100、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上開案件所查扣如附表一所示物,經鑑定分別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屬違禁物;附表二扣案物,業據被告供述為其所有,且為其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法聲請裁定沒收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及同法第40條3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2、249號、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9、100、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3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呈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陽性反應,此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檢驗報告在卷可稽,堪認如附表一所示之扣案物確含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成分,屬法律禁止持有之違禁物。是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併予沒收,另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鑑析用罄而滅失,自無庸予以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無訛,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耀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芳媞中華民國113年6月13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品毒品鑑定報告案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含袋淨重0.2703公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藥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D-0000000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902號卷第179-181頁)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99號(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29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74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前毛重0.3179公克)全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檢驗報告(原樣編號:D109偵-1027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16號卷第223頁)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0號(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16號)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之玻璃球吸食器1個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0月26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7526號卷第243頁)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22號(原110年度毒偵字第7526號)4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餘淨重0.36公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0年12月8日調科壹字第11023016690號鑑定書(110年度毒偵字第9142號卷第227頁)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9號(原110年度毒偵字第9142號)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案號1殘渣袋1個113年度撤緩毒偵緝字第100號(原11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9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5416號)2注射針筒2支113年度毒偵緝字第249號(原110年度毒偵字第9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