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聲字第7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七五八號聲請人 林文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再審,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七月四日本院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五百零七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或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當事人始得聲請補充判決,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百九十四條規定自明。查本件聲請人係對於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七三三號裁定,係以聲請人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經限期補正,而逾期不補正,其聲請不合法為由,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並命其負擔程序費用。經核並無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情事。又上揭事件係屬民事爭議,亦無移轉行政法院管轄之問題,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鄭雅萍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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