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3年台抗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五六二號抗告人百特醫學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怡靜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喜多醫學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一○三年四月八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一○三年度聲字第四二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本件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法院一○二年度上字第五八一號)之承審法官張國華,一再表示伊未將相對人遭拍賣之殖體取來,違反誠信,建議伊與相對人達成和解為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法官迴避。但查抗告人所述上情,無非不滿法官對於訴訟之進行或指揮,而主觀臆測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尚難謂其確有偏頗之虞。原法院因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依首揭規定,核無不合。抗告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自難認為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許澍林
法官葉勝利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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