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蔡永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郁欽林正 中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3,400元(計算式:〈52平方公尺×42,800元〉+97,800=2,323,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參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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