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44號聲請人丙○○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戶籍謄本: 李允定李謝鶴李正雅李仁寬李翠珍李仁智 之最新戶籍謄本或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應記載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請持本件裁定至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查詢)。
(三)已通知其他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即李正雅、李仁寬、李翠珍,又先前通知李仁智拋棄繼承部分,如非送達至李仁智之戶籍地,請按其戶籍地通知)之書面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收據(如寄件收據、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陳賜福(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書記官陳賜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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