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4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柯易賢

被告 黃俊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東原小字第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190元,及自民國95年1月25日起至95年2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自民國95年2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457元,及其中新臺幣73,266元自民國96年10月16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 蔡易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95047臺東縣○○市○○路0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李彥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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