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76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複代理人 林春發 律師
張雯峰 律師 劉烱意 律師 楊漢東 律師 奚淑芳 律師被告丁○○
丙○○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住臺北市複代理人戊○○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六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當事人欄被告丁○○「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 律師、複代理人 洪國誌 律師、 陳國瑞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端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0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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