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字第3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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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3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交字第399號原告 蒲盛松 住桃園縣蘆竹鄉建國1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事項,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記載請求撤銷罰單及裁決書,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規定,原告起訴僅請求撤銷起訴狀所附裁決書即足,請查明是否更正訴之聲明為:原處分(即被告102年11月20日桃監裁字第裁52-C00000000號裁決書)撤銷。
三、本件原告起訴時未見提出起訴狀繕本以供送達被告機關,與行政訴訟法第5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之規定不符,應提出更正前開訴之聲明後之起訴狀繕本或影本1份到院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麗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9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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