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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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勞小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小字第72號原告 梁崇民 被告 張榮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而本件原告僅繳納100元,則尚須補繳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