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27號抗告人 鄭光時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事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事聲字第27號抗告人 鄭光時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4月23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