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莉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莉因殺人未遂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2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1559號判決,維持原審判決,並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字第2283號上訴駁回而確定,於民國106年8月24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519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又受刑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則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74條之1第1項規定,對於外國人保護管束者,得以驅逐出境代之,乃屬檢察官執行職權,非本件所得審究範圍,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