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繹勝(原名高培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繹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繹勝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97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10月確定後,並與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1年度審訴字第4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部分,於民國100年8月31日送監接續執行(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48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