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福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福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福祥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分別以101年度聲字第288號、第1177號等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4年8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124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經本院以101年度上易字第2094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民國100年10月18日送監接續執行(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8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80150660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黎惠萍法官許泰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子勻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