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30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蕭海守蕭啟佑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欠款新臺幣(下同)81,144元,及其中75,151元部分,自民國91年10月4日起算之利息,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台新商銀信用貸款申請書、小額信用保險理賠金額計算表、理賠申請書、信用保險理賠報告單、債權移轉證明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依形式觀之,尚無從推知本件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本金75,151元部分,自民國91年10月4日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聲請人之聲請尚難認有理由。故請釋明上開事項,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即應提出原債權人台新商銀與債務人間借貸契約之繳款、欠款電腦查詢明細,以資釋明本金金額即為75,151元、利息起算日即為91年10月4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蕭海守即蕭啟佑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若原陳報之債務人姓名有誤者,亦請一併更正之。(即應確認究係為蕭啟佑?亦或為 蕭啓佑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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