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木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4月2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