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869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肆佰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捌佰參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捌佰參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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