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抗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抗字第476號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 林香津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7年度台聲字第496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5月31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明知其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法院得不行定期間命補正之程序。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周舒雁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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