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80號原告 王凱立 (原名: 王家穎 )被告 楊鋐晏
徐佳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鋐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債務人徐佳樺未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者乃連帶債務,衡諸被告楊鋐晏異議狀所載理由尚無從判斷,其係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應認被告楊鋐晏之異議效力及於全體連帶債務人即被告徐佳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尚應補繳7,100元。㈡請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
書記官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