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1936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19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1936號上訴人即原告 翁健晃 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代表人 李忠台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 律師複代理人 高宏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19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交通裁決事件,上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6日112年度交字第1936號判決而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6月2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7月3日發生合法送達上訴人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未補正,亦有答詢表、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等件在卷為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結論:本件上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法官洪任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抗告狀並敘明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7月18日
書記官磨佳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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