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號原告 陳文勳 訴訟代理人 許朝昇 律師複代理人 廖雅如 被告 劉昱伶 訴訟代理人 陳信吉 複代理人 林凱 律師
李德正 律師 顏碧志 律師被告 陳黃蓮珠
李陳麗鳳 陳麗鶯 陳金治 陳金雪 陳滿足 陳月里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福源
樓之7複代理人林凱律師
李德正律師顏碧志律師被告陳信吉
陳福源
樓之7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林凱律師
李德正律師顏碧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劉鴻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