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3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梁建富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柏迪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8年度消債抗字第119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經查:
⑴債務人任職於高雄縣旗山國民小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
,加計年終及績效獎金後平均每月收入約為新台幣(下同)36,310元,亦有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薪資明細表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每三個月一期,每期清償48,000元,於領取年終獎金及考績獎金當月補足當年度差額72,000元,清償期限八年,依本件已確定債權表之債權金額共5,130,518元計算,清償比例約為41.17%。
⑵債務人主張需扶養配偶、次女(民國00年生)及三女(民
國00年生)。惟查,債務人之配偶現任職於幼稚園,非不能維持生活,次女現已成年,雖仍就學中,然已有薪資收入,此有債務人言詞陳述筆錄及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是以,債務人之配偶及次女並無扶養必要,不應列入扶養費之支出。復更生程序之目的在使陷入經濟困境之債務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債務過程中能適度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所需,而非維持債務人過去慣常之寬裕生活型態,是債務人每月之生活必要支出應以內政部所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用每人每月9,829元為計算標準。故債務人每月之必要生活費合計為14,744元(9,829+9,829÷
2)。⑶又債務人所有坐落高雄縣○○鎮○○段○○○○○○號土地及
其上建物491建號(門牌號碼:高雄縣○○鎮○○路○號)業經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62772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完畢,拍賣所得金額尚不足清償第一順位抵押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是則並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每月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全數用以清償債權人,且願延長清償年限,以提高還款成數,其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可行,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宜君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新台幣48,000元。││2.每年3、6、9、12月之13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翌月起,分8年清償。││4.清償比例:41.17%││5.債務總金額:新台幣5,130,518元。││6.清償總金額:新台幣2,112,000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領取年終及考績當│││││之金額│月分配之金額│├──┼────────────┼───────┼───────┼────────┤│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412,000│3,855│5,782│├──┼────────────┼───────┼───────┼────────┤│2│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85,284│798│1,197│├──┼────────────┼───────┼───────┼────────┤│3│元大商業銀行(股)│693,883│6,492│9,738│├──┼────────────┼───────┼───────┼────────┤│4│安泰商業銀行(股)│983,018│9,197│13,795│├──┼────────────┼───────┼───────┼────────┤│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481,725│4,507│6,760│├──┼────────────┼───────┼───────┼────────┤│6│萬泰商業銀行(股)│132,076│1,236│1,854│├──┼────────────┼───────┼───────┼────────┤│7│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395,017│3,695│5,543││├──┼────────────┼───────┼───────┼────────┤│8│第一商業銀行(股)│168,983│1,581│2,371│├──┼────────────┼───────┼───────┼────────┤│9│陽信商業銀行(股)│135,662│1,269│1,904│├──┼────────────┼───────┼───────┼────────┤│10│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193,466│1,810│2,715│├──┼────────────┼───────┼───────┼────────┤│11│澳商澳盛銀行(股)│109,276│1,022│1,534│├──┼────────────┼───────┼───────┼────────┤│1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158,120│1,479│2,219│├──┼────────────┼───────┼───────┼────────┤│13│聯邦商業銀行(股)│82,486│772│1,158│├──┼────────────┼───────┼───────┼────────┤│14│玉山商業銀行(股)│125,645│1,176│1,763│├──┼────────────┼───────┼───────┼────────┤│15│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171,360│1,603│2,405│├──┼────────────┼───────┼───────┼────────┤│16│花旗(臺灣)商業銀行(│520,710│4,872│7,307│││股)││││├──┼────────────┼───────┼───────┼────────┤│17│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134,612│1,259│1,889│├──┼────────────┼───────┼───────┼────────┤│18│彰化商業銀行(股)│147,195│1,377│2,066│├──┼────────────┼───────┼───────┼────────┤││合計│5,130,518│48,000│72,000│├──┴────────────┴───────┴───────┴────────┤│參、補充說明:││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總清償比例÷期數(元以下四捨五入)│││└────────────────────────────────────────┘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