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 林信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10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書記官林慶生┌──────────────────────────────────────────────────────────────┐│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7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1│ 林旺發 │彰化銀行宜蘭分行│空白│105年8月8日│90,860元│J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