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4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7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胡宏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曾寶生┌───────────────────────────────────────────────┐│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4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2│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3│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4│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005│東森寬頻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