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3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31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314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5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陳莉庭┌─────────────────────────────┐│附表:97年度除字第31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152│├──┼────────────┼───────┼──┼──┤│002│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76│├──┼────────────┼───────┼──┼──┤│003│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68│├──┼────────────┼───────┼──┼──┤│004│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74│├──┼────────────┼───────┼──┼──┤│005│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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