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黃珮茹┌──────────────────────────────────────────────────────┐│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王長興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96年9月10日│106,500元│57238│││││知本分行│││││├─┼─────────┼─────────┼───────────┼────────┼────────┼──┤│2│同上│同上│同上│3,672元│57239││└─┴─────────┴─────────┴───────────┴────────┴────────┴──┘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俊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