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9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916號原告 孟永宗
莊韻臻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建霖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孟永宗新臺幣(下同)291萬9,223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莊韻臻279萬7,860元,經核請求金錢給付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71萬7,0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628元。又原告第三項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登載道歉啟示,屬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
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28元,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扣除原告前因同一事件向本院中壢簡易庭聲請調解時(於民國
108年4月16日調解不成立)繳納之調解費3,000元,尚應補繳
5萬7,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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