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7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7761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史淑惠 、 戴隆安 、 戴延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被繼承人 戴世揚 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110年6月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