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2527號
上訴人即
原告 李豐裕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鴻 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9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對於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告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命補上訴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31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