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1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184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林万碁 (即 林秋金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柒佰參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九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林万碁即林秋金與債權人訂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借款期間自88年12月8日起至止,自借款日起按月償還本息。又依契約書約定,如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被告即未依約繳款,尚欠本金新臺幣221732元整,及自90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90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未付,案經聲請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限令其如數清償,以保債權,實感德便。另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併此敘明。
釋明文件:如附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212。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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