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交訴字第77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柯義雄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調偵字第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柯義雄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17時32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南市官田區南113線,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臺南市○○區○鎮里○鎮00000號前,原應注意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超越前車應保持安全間隔距離,依當時天候晴、暮光、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未保持安全間隔距離,適有 陳尤金 看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向行駛,左偏行駛未注意後方來車,雙方因而發生碰撞,致陳尤金看人車倒地,因此受有L1腰椎閉鎖性骨折。豈料柯義雄明知騎車肇事致陳尤金看受傷,卻未上前查看、施以救護或停留現場等候警方處理,逕行騎乘上開機車逃離現場,嗣經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調閱路口監視器,始循線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柯義雄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及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案起訴後,被告柯義雄於105年12月2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逸梅
法官黃琴媛法官李俊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鄭佩玉中華民國105年12月2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