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928號聲請人 周中天
周中堅 周玉若 周玉蕙 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 余修英 遺產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人等四人應提出印鑑證明書,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家事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