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18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18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天送
朱鴻隆黃錦焄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9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天送、朱鴻隆、黃錦焄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賭具象棋壹副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與法條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扣案象棋一副,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一百元,係在賭檯上之財物,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姚念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芸珊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具,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