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75號原告月有鑫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姞嫺 被告嘉義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敏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解除契約行為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396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民一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2月19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