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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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甘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萬學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請釋明本件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並應釋明係向債務人請求借款或票款?
三、承上,若係請求借款,請釋明借款已屆清償期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係請求票款,請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印清晰之影本。
四、若欲請求利息,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之清償日或支票之退票日)暨利率(借款如未特別約定不得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票款不得超過百分之六)。(如不欲請求利息,亦請一併載明)
五、請提出債務人許萬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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