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補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補字第76號原告民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威佳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柒拾玖萬參仟壹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李承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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