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時達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時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時達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7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3年01月2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9年7月28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6071號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怡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敏純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