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87號聲請人即被告 李進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李進亮得以新臺幣拾萬元具保後,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李進亮因為觸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後,提起上訴前,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本院認為被告既然已經完成第一審的審判程序,准許他交保應該是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精神,但考量:
1.被告在本案是被通緝到案,曾經有逃亡的事實。
2.被告在過往,也有逃亡躲避確定判決執行的情形(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緝字第1495號)。
3.被告現在還有涉及殺人未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2個案件在本院審理中(本院108年度訴字第968號、109年度訴字第915號)。
本院認為被告應該繳納新臺幣10萬保證金,以確保他日後能到庭接受審判及執行。
三、根據上述說明,本院決定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作出以上的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庭君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