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紫菱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9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紫菱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紫菱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除附表編號2所載之犯罪時間應更正為「104/12/12」(原記載為「104/12/13」)外,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鄭文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